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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类型: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数:3213

吉政发〔2018〕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把全省开发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吉林振兴的“改革排头兵、开放最前沿、创新最亮点、发展新动能”,紧密结合实际,就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发展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抢抓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国家级开发区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优化省级开发区的综合配套功能,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加强县域工业集中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管理经验的承载能力,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和创新发展的集聚区,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一)有序推动整合优化。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要求,利用3年时间将全省开发区整合到100家以内。各市(州)要以国家级开发区或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发展相对滞后的开发区或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市(州)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原则不超过2家,各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原则上整合为1家省级开发区。没有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区),在对现有的工业集中区整合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晋升为省级开发区。2家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整合后导致的超配干部由各市(州)负责有计划消化安排。(责任单位:省经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二)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落实中央有关开发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开发区管理机构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逐步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对于管理机构与行政区政府合并的开发区,要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对于区域合作共建的开发区,由共建双方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三)提高开发区管理效能。推进开发区发展效率变革,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相应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现阶段无法赋予的应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开发区行政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并联审批等模式,全面推行 “一枚图章管审批”,推进实现“办事不出区”和“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四)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赋予开发区中层干部管理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允许开发区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引进政策,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方式柔性引才;引进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等可试行外籍雇员制度;特殊需要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招商人员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薪。(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三、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动力

(五)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按程序申报设立省级高新区。利用各类相关财政资金,统筹考虑优先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布局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六)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大力培育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数字吉林”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等措施,不断提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七)培育特色产业园区。支持开发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商协会组织等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四、坚持节约集约,推动绿色发展

(八)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开发区用地纳入所在市、县用地规划,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明显的开发区扩区、调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九)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开发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织,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按时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区,取消当年扩区、调区、晋升及考评资格。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探索施行“区域规划环评+环境标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试点。对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规划环评要求,可申请纳入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库,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技术审查、环评审批等方面,实行直通车和绿色通道制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五、深化交流合作,提升开放水平

(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借助我省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建立的交流合作机制,立足特色“引进来”,发挥优势“走出去”,深化务实交流与合作。支持开发区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开发区在权限内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对于引进重要团队或推荐人(非公职人员),开发区可予以奖励。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发区招商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国(境)外执行招商任务时,出访人次及批次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适当放宽。(责任单位:省经合局、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台办、省软环境办,各市〔州〕政府)

(十一)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全省开发区软环境建设考核体系,加强各级政府和开发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切实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全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营造公平、便捷、高效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经合局、省软环境办、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十二)打造开放合作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省际、国际合作园区。加快设立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积极争取获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逐步构建跨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开发区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六、强化政策支持,提供有力保障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和独立核算机制,根据发展实际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和一级国库,建立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从2019年开始,省开发区奖补资金增加到5亿元,并建立良性增长机制,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统筹使用,注重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十四)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31号),省财政除继续安排市县开发区专项奖补资金外,对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十一五”期间形成的上划省共享收入“基数返还”部分,直接留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对原“增量返还”部分,在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体制过渡期内,省统筹设立“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财力奖补资金”,以奖补的方式补助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同时省财政将视省级共享收入每年增长情况,再新增安排一部分资金,一并实施奖补,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对开发区内新办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十五)强化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依据《吉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吉开组发〔2017〕1号),对当年考核排名靠前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在奖补资金中给予支持;对当年考核排名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予以黄牌警告,约谈当地政府和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对3年中有2年考核排名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履行退出程序,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规范和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协助开发区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和全面反映开发区运行发展情况。对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的开发区,取消当年考评资格。(责任单位:省经合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十六)统筹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高位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高标准选配开发区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开发区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落实措施,确保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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